会计残值率的规定如下:
一般规定
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并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,而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决定。
企业自行确定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--固定资产》第十五条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残值率,因此企业在实际做账时,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例一般取3%-5%。
税法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一条曾规定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%以内,由企业自行确定,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01月01日废止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59条规定,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,且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
特殊情况
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%。
如果企业发现其固定资产真实残值率小于5%,应在财务报表中按照此最低残值率计提折旧。
综合考虑因素
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残值率时,企业应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、市场价值、维护和修理费用以及技术更新速度等因素。
综上所述,会计残值率并没有统一的规定,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税法要求自行确定。一般来说,残值率在3%-5%之间较为常见,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。对于外资企业,残值率通常为10%。在确定残值率时,企业还需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、市场价值、维护费用和技术更新速度等因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