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计挪用公款的判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,具体判刑情况如下:
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
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
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
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
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
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
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此外,如果会计同时构成受贿罪,则可能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。
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综合考虑挪用金额、用途、时间长度、是否归还等因素,以及是否存在自首、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,依法作出公正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