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会计移交手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:
交接前的准备工作
填制完毕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:尚未填制的应填制完毕。
登记完毕所有未登记的账目: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。
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:包括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、印章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票簿、发票、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,并列示于移交清单上。
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。
编制移交清册: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、公章、票据、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,还需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、实物等内容。
移交点收
移交人员离职前,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: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。
现金当面点交: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,不得短缺。
有价证券数量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: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,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。
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:如有短缺,必须查清原因,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,由移交人负责。
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:如有未达账项,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。
专人负责监交
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监交: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办理交接手续时,由单位负责人监交,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。
监交人确保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:通过监交,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。
交接后的有关事宜
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: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、交接日期、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、姓名,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。
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通过以上步骤,可以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延续和进行,同时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,防止因人员变动而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