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 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根据《会计法》第四十一条和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,并且要办清交接手续,否则不得调动或离职。交接手续包括以下内容:
填制完毕的会计凭证:
对于已经受理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,应当填制完毕。
登记的账目:
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,结出余额,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。
整理移交资料:
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,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。
编制移交清册:
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、公章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票薄、发票文件、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。使用会计财务软件的单位,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、会计软件各年度数据盘(会计资料电子文件要当面打开)。
介绍财务会计工作情况:
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移交时,应将财务会计工作、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。
变更税务信息:
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,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,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。
签字确认交接单:
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,并且要有第三人在场,作为监交人。
这些步骤确保了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责任明确,防止因交接不清晰而导致的财务风险和法律责任。建议会计人员在离职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交接手续,以确保工作的顺利交接和责任的明确划分。